孩子在废弃厂房玩耍时不幸触电身亡,父母伤心之余,一纸诉状将该厂和市供电局告上法庭。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2008年6月26日,家住濮院镇妙智塘南的迟焕聪与同学小胜相约至附近一废弃砖瓦厂内玩耍。砖瓦厂的二楼有一个平台,但通往这一平台的台阶已经拆除。迟焕聪爬上二楼平台,玩了一会儿后发现无法下来,就抓住旁边一根电线。哪知这一抓抓出了祸事!迟焕聪因触电从二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砖瓦厂虽已废弃,但仍有人看管,配电设施也没有拆除,但由于长期不使用,电线已经基本老化,绝缘体无法有效绝缘。迟焕聪的父母认为这是导致这场悲剧的根源,遂将该厂告上法庭,索赔23万余元。
对此,企业代理律师出具了一系列证据,称2007年8月已经向电力公司提交了停止用电的申请,至于厂内为何还通着电,他们不得而知,也应该没有责任。这就引出了本案的第二被告:桐乡市供电局。
原来,该废弃的砖瓦厂原属桐乡市濮院振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桐乡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砖瓦行业进行整顿,该企业也被列入关停企业名单,砖瓦厂于2007年2月5日停火,2月7日停止生产。2007年8月24日,桐乡市濮院振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向桐乡市供电局申请减容,从2007年8月24日至2009年8月23日止用电量从400KVA变更为0KVA。桐乡市濮院振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配电房内所有设备已全部拆除,变电房外接1万伏高压电力线路由桐乡市供电局濮院变电所乐安线供出,该电力设施产权人为被告市供电局,该高压电力线路仍通电。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该平台处电力管理部门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这是本案触电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原因,作为产权人的被告桐乡市供电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迟焕聪触电死亡时未满16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判断及预知能力较差,原告迟焕聪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未尽到作为监护人应当注意和必须履行的监护义务和责任,致迟焕聪在废弃砖瓦厂内玩耍时触电死亡,对此,迟焕聪的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主要责任。最终市人民法院判处市供电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部分丧葬费、赔偿金共计6万多元。
所属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