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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引火灾 见火不救被重罚

  为了还赌债,趁老乡回家过年上门盗窃,结果酿成火灾不救而逃。在逃两年的李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09年2月2日被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32岁的李某是黑龙江鸡西人。2006年年底,他听说同乡赫某在浙江桐乡开了一家寄卖行,生意还不错。之后,李某就千里迢迢来到桐乡投奔赫某。初来桐乡,李某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却染上了赌博的恶习。2007年年初,赫某带了一家老小回黑龙江老家过年,临走前托人将钥匙交给了李某保管。


  身无分文的李某不仅没有好好保管朋友的钥匙,反而起了贪念。赫某离开桐乡没多久,他就用钥匙打开了赫家的门,在撬抽屉行窃的过程中,李某不小心碰倒正在使用中的取暖器,铺在地板上的泡沫被点燃。得手后的李某一看地板着火了,心中很是害怕,没有采取措施救火而是仓皇逃跑,结果导致火势扩大,房间内物品被烧毁殆尽,造成经济损失近万元。逃跑后的李某追悔莫及,他给赫某发短信以期求得原谅:“我借了高利贷,不还的话他们要杀人灭口的。不是我有意放火的。”

 

  “在老百姓的观念中,放火罪应当是行为人故意放火,但事实并非如此。”承办本案的检察官说,本案中火灾的发生是由李某的放任行为导致的,属于我国刑法故意犯罪理论中的间接故意,由于李某的盗窃行为导致起火,李某在有条件扑救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措施反而逃离现场,放任火灾的发生,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放火罪。如果李某的放火罪名成立,仅此一罪李某就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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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 者 黄 薇 通讯员 桐检宣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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