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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饵诱捕草狗 如此贪食要不得

       本网讯 2008年11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沈某、陆某窜至桐乡市凤鸣街道新农村,在倪家埭33号倪某家门口,以毒饵诱捕的手段将倪某的家养草狗毒死并予以窃取,放任毒饵的遗失散落。经鉴定,在沈某身上查获的白色固体以及被毒死的狗内胃容均检出有毒成份。 

       2008年11月14日中午,沈某打电话给陆某,约他一起去打狗吃,两人商量后决定由沈某去买狗药,陆某去买鸭脖子,然后把毒药和鸭脖子捆在一起。两人先是发现倪某家楼下一条黄白相间的草狗,陆某停下车,沈某把绑上毒药的鸭脖子扔过去,那条狗吃下后十几秒钟就倒下了。沈某过去解下狗链,准备把狗抱走的时候,遇到一位老太太出来问话,沈某就骗老太太只要把狗拿到河里洗一下就会醒过来的,于是两人骑着摩托车就离开了。 

       之后,沈某用同样的办法将另一条狗药倒。除此之外,两人还诱捕了三次,均为成功,两人没有捡回未被狗吃掉的毒药。 

       经查,犯罪嫌疑人沈某、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考虑到二犯罪嫌疑人盗狗的目的主要是自己食用,且认罪态度较好,有取保候审条件,经有关方面协调,对其可不予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拟将沈某、陆某不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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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桐检宣 编辑: 宋琼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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