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来桐务工人员小王赶到报社反映,他在一家餐饮连锁店里试用7天后提出了辞职,当他跟商家讨要工资时却遭到了拒绝。
小王说,11月12日他来到市区“战锅策”餐饮连锁店做服务员。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7天,这7天也是双方的“考虑期”,如果经过试用后其中一方不满对方,可以选择辞退或者辞职,工资待遇为每天38元。
试用期过后,小王提前3天向单位提出了辞职,但公司说按照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15天,所以只能退100元的服装押金,其他的一律不给。小王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当初,公司还想要扣押员工身份证,小王谎称没带身份证所以才没被扣押。
记者在当天上午赶到了这个餐饮连锁店。一名姓朱的经理说,按照他们公司的规定,员工辞职必须要在15天之前提出辞职申请,所以小王在这点上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定。还有,当初向员工索要身份证并不是为了扣押而是要进行身份的核实与调查(这需要几天时间)。小王铁了心要辞职,那么这7天的工资待遇怎么算?朱经理说,公司并没说过不给工资,只是他在公司工作期间达不到公司的要求,所以要扣除一些,而且在这7天内每天都给他培训,这些费用也要扣除的。按原工资标准7天266元,朱经理称只能给小王170元钱。
调解时,小王对培训一说表示怀疑。他说,每天14时至16时两个小时,公司派个人念念菜名,熟悉一下菜品,这只能算熟悉业务而不是培训,就这一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
最后,在记者的协调下,朱经理当场将100元的服装押金还给了小王,并答应在下个月15日发工资时,让小王前去拿210元的工资,而小王到时则将服装交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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