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狗人的覆灭
每到冬天,农村里的草狗失踪现象很是严重。桐乡市公安局凤鸣派出所日前抓获了沈某、陆某二名利用剧毒物品进行“药狗”犯罪嫌疑人。此毒狗案例提醒冬天想要去打狗的不法人员须停止脚步。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一个新的司法名词:投放危险物质罪。
在我市司法实践中,已对用剧毒物品进行“药狗”犯罪嫌疑人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进行处理。
带毒的鸭脖子
每年11月至12月,都是狗肉热销的季节。与此同时,也是桐乡及周边县市的农村发生草狗失踪最集中的时期。凤鸣派出所曾接到不少这样的案件:“我家养的一条黄色草狗被偷!”“我家被偷过三只狗了”……其实这样的案子几年前就有村民反映,然而偷狗者总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派出所一直难以查证。眼看村民们家里养的看家狗一条一条地消失,大家心里也越来越不安:农家的草狗本来就凶狠,怎么就轻易被制服了呢?民警们决定加强巡逻,一查究竟。
11月14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沈某、陆某他们两人搭档经商量,携带为药狗事先准备用白色剧毒物品绑住的诱饵——鸭脖子,由犯罪嫌疑人陆某骑着摩托车带沈某在已偷得一只狗的情况下,又来到桐乡市凤鸣街道一个村上偷第二条狗欲进行出售。在一农户家门口又有一条家养黄狗进入他们视线,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犯罪嫌疑人沈某便立刻投出带有剧毒物质的诱饵鸭脖子。狗只轻轻一咬诱饵鸭脖子,沾染上了有毒物质,瞬间倒地。
狗倒地后,摩托车后座上的沈某便迅速下车将死狗塞入蛇皮袋,跨上摩托车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巡逻民警、保安抓获。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二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而那些被抛向狗的有毒饵料,如果扔在比较脏的地方,他们就不会再回收了,不是踢踢开,就是踢到附近的河流里。司法机关认为,这些随意丢弃的有毒物质会对土壤、水体造成危害,同时也给小孩、家畜的生命形成了潜在的危险。
药狗的法律后果
这些被毒死的草狗,之后是作为肉类食品销售到饭店。司法机关认为,这又将给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这2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刑法》第114条(修正)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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