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是中国传统观念里的“百年基业”。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此类不动产权益的保护还是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因此惹上一身纠纷。近日,市人民检察院与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就联合调解了这么一桩民间借贷纠纷。
为收欠款无奈提供担保
事情还得从3年前说起。30岁的小徐在海宁办厂,由于管理不善而失败,决定回到家乡崇福东山再起。于是,2005年11月到12月,小徐为开办工厂,向熟人沈某数次借款共计16.4万元。
沈某虽然借款给了小徐,但他还是有些不放心,为了安全起见,他向小徐提出,要求她为借款提供担保。
百般无奈的小徐想到了她的另一位“债主”老蔡。今年70多岁的老蔡,曾借6万元给小徐。小徐拍着胸脯对老蔡说:“你用房屋土地权证替我担保,有了那笔钱,我的工厂很快就能生产盈利,先前向你借的钱也会很快还清了。”
老蔡也希望小徐能早日还清借款,将信将疑地将他本人的房屋土地权证交给了小徐。没过多久,小徐又要向老蔡借钱2万元,并且对老蔡说:“如果你拿你儿子的房屋土地权证做抵押,你的房屋土地权证可以还给你。”老蔡再次相信了小徐,偷偷地将儿子的房产证、土地证也交给了小徐,并出具了“证明”表示愿意将所涉4份权证交与小徐用于借款抵押。
“得手”后的小徐向沈某提供了蔡家的房屋土地权证,2006年2月15日,沈某则单独向崇福镇房地产管理所进行了备案。
逾期不还担保人变被告人
就在老蔡满心期待小徐的工厂生产盈利时,小徐却因为经营方面的问题没有获得预期的产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仅仅向沈某偿还了7000元。还款期限到后,沈某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小徐偿还借款本息18.95万元,而老蔡父子作为抵押担保人应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同时向法院主张对蔡家房产的优先受偿权。
市法院根据《担保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7年4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老蔡与沈某的担保合同成立,但因为未经抵押物登记而无效,债权人沈某、担保人老蔡均有过错,故由老蔡在其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小徐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漫漫维权审判监督终收效
老蔡原本也应该是受害人,却无端卷入这个“怪圈”,他不服,遂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提起申诉。而此时,作为债务人的小徐已经杳无音信。
民行科受理立案后,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由后者向法院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在再审期间,为了化解矛盾,民行科与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进行沟通协调,分头对当事人作调解劝说工作,力争将各方损失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平衡状态下。
在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下,老蔡终于在向沈某承担一定数额的债务的前提下,取回了房屋土地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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