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关注与讨论。但近日乌镇人民法庭对一起案件中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了否认其效力的判决,值得市民深思。
去年,乌镇农民俞某因缺钱将自己一幢房屋中的两层卖与濮院农民张某,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5万元。不料事后不久,俞某就因为犯绑架罪被判刑四年,张某向俞某家人主张房屋权利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乌镇人民法庭。
经审理,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法第六十三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张某与俞某不是同一村的村民(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同村村民之间某些情况下可以买卖房屋,但购买后依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法庭驳回了张某主张房屋权利的请求,并判令俞某返还15万元,诉讼费3300元由俞某承担。但俞某身陷囹圄,张某能不能拿到这15万元还是个未知数。
在这里提醒市民,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故买卖农村房屋还是要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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