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总站·浙江在线 浙江新闻 图片 今日桐乡数字报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桐乡
浙新办2006[33]号
 网站首页 | 桐乡新闻 | 国内国际 | 图片频道 | 视听频道 | 党务公开 | 人文桐乡 | 专题栏目 | 文明 | 彩票代购 
 桐乡概况 | 理论视点 | 教育天地 | 财经纵横 | 房产家居 | 汽车时代 | 休闲旅游 | 生活健康 | 资讯 | 民生信息 | 投稿
 【镇街网闻联播】:梧桐 凤鸣 龙翔 濮院 乌镇 屠甸 崇福 高桥 大麻 洲泉 石门 河山 社区巡礼
  您当前的位置 :  桐乡新闻网 >桐乡新闻 >桐乡·三农

农村房屋还不能买卖

  近期,关于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问题引发了很多社会关注与讨论。但近日乌镇人民法庭对一起案件中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作出了否认其效力的判决,值得市民深思。


  去年,乌镇农民俞某因缺钱将自己一幢房屋中的两层卖与濮院农民张某,签订合同后,张某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5万元。不料事后不久,俞某就因为犯绑架罪被判刑四年,张某向俞某家人主张房屋权利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张某起诉到乌镇人民法庭。

 

  经审理,法庭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该法第六十三条又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且张某与俞某不是同一村的村民(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同村村民之间某些情况下可以买卖房屋,但购买后依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此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故法庭驳回了张某主张房屋权利的请求,并判令俞某返还15万元,诉讼费3300元由俞某承担。但俞某身陷囹圄,张某能不能拿到这15万元还是个未知数。

 
  在这里提醒市民,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未出台,故买卖农村房屋还是要慎之又慎。


所属专题:
 打印  收藏本页  关闭本页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通讯员 强 盛 编辑: 朱方红
   相 关 稿 件


桐乡新闻网版权声明
① 本网(桐乡新闻网)稿件下“稿件来源”项标注为“桐乡新闻网”、“嘉兴日报-桐乡版”、“桐乡电台”、“桐乡电视台”的,根据协议,其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稿件之网络版权均属桐乡新闻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须注明“稿件来源:桐乡新闻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其他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在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电话:0573-88118696。
[ 发表评论 ][关闭窗口]
  
最新
 
图片
 
    三羊开泰广场改造竣工
    三羊开泰广场改造竣工
    豆制品 放心吃
    豆制品 放心吃
    大麻供电分流
    大麻供电分流
    蒿溪见闻
    蒿溪见闻
桐乡网警
浙ICP备06047663号 桐乡市新闻网络中心 版权所有 2006-2008(第三版)
电话:(86)0573-88118696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振东新区环园路578号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