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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热点问题解惑

  本网讯 《劳动合同法》实施已有9个多月,企业对该法实施高度关注,市劳动保障部门也积极指导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加强企业用工管理。目前,我市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规模企业实现劳动合同签订率100%,职工维权意识普遍上升,新法实施比较平稳。

 

  但在新法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具体操作上的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该条例的实施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结合桐乡实际和前阶段《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对难点问题逐一进行解读。

 
  解读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用人单位自主用人、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双向选择的过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华为事件”掀起一江春水,该公司想以“突击裁员,工龄归零”的办法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以失败告终,而“华为事件”直接的原因和矛头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甚至有的认为在走计划用人的回头路,僵化了用人机制,而实际上,各种情形的劳动合同均可以依法解除,《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3种情形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4种情形。这样规定,澄清了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的误解。

 
  解读二:职工自己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企业用工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一些企业反映,企业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企业要求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不愿意签订,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确实已经有不少企业反映过,尤其是企业要招工,要维持正常生产,但劳动者不愿意,这就产生了矛盾,甚至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后劳动者投诉企业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为此,用人单位用工必须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签,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如果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条例》规定,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两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孰轻孰重?该怎么做?一目了然。

 
  解读三:企业成本上升并不是新法实施所致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不少的企业误解企业成本上升是新法实施所致,现在对企业成本上升的因素有能源、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也有人民币的升值,也有出口产品退税率的下调,还有产业升级和节能减排等多种因素,劳动力成本上升只是其中的因素之一。社会保险成本本是企业应支付的成本,随着社会保险参保率增长,费用支出相应增加。企业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而增加企业缴纳社会保险成本的问题,政府在依法推进社会保险过程中会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推进。另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职工工资水平的正常增幅也应包括在成本之内,还包括企业在终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补偿金、赔偿金的成本。

 
  解读四:和谐劳动关系需要多方努力

 
  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建立需要企业、劳动者、政府共同努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劳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必须要按照法律要求,应积极学习、接受新法,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签订、解除等一些列环节的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人力资源提升企业竞争力,努力实现企业和职工的双赢。作为劳动者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职业道德意识,自觉提高职业技能。同时,劳动保障部门也要依法行政,加大宣传力度,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用工,对违法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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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张绪江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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