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造好了,老板却跑了,跑之前还把厂房抵押给了银行。相关法律规定,拍卖厂房所得的钱应该优先支付工程款。本是一个简单的案子,却因为在两个地方法院审理而变得微妙。一年过去了,工程款一直无法执行,34名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也依旧无法到手。
老板逃逸工程款没了着落
陈建兴是个体承建商,他万万没有想到,一个好不容易承接到的工程项目竟然让自己成了法院的常客,还把自己的家当都“垫”了进去。
2007年5月26日,陈建兴与桐乡市宏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为该公司的老车间进行加层施工,并约定64万元的工程款。施工中期,企业兑付了30万元。到了施工后期,陈建兴一直联系不到老板,但他还是遵照合同,垫付了钱将工程结束。几个月后,陈建兴得到了一个消息:老板跑了!
“跑了和尚跑不了庙”,抱着侥幸心理,陈建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一心等着老板回来付账。而这一等就等出了大麻烦。今年5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起诉桐乡市宏立针织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案,称“宏立”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向银行借了1000多万元的抵押贷款。余杭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了“宏立”的厂房,并对其进行评估、拍卖。
陈建兴坐不住了,他向桐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宏立”欠自己的34万元工程款。法院很快出具了认可欠款34万元的调解书。然而,厂房已经被拍卖,无法执行。
此时的陈建兴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只好寻找律师的帮助。律师告诉他,《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这种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追讨工程款成了烫手山芋
工程款优先受偿?这无疑给陈建兴带来一丝光明,他立刻持调解书找到余杭区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哪知,办案人员却提出了要求:“应该由桐乡市人民法院来确认优先权,我们才能照办。”
对于确认工程款的优先权,桐乡市人民法院有不同看法。接手此案的审判员顾建方告诉记者,即使法律文书中没有优先权的执行内容,但根据《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单独进行审查,并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兑现。所以,要桐乡市人民法院出具优先权确认的法律文书实属多此一举,何况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已经有了法律效力,怎么能再出一份呢?
双方各执一词,陈建兴的工程款似乎成了烫手的山芋,哪里都不碰。那么,谁来保障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呢?审判员认为,如果两个案件由一个法院审,很容易协调。这个案件的特殊性就在于涉及两个法院。
优先受偿权谁来保障
关于是否要确认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博弈尚未结束,记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寻找规避风险的做法。
据了解,不少建设单位在运行中,会凭借目前在建筑行业中的卖方市场的地位,向施工单位转嫁投资风险,要求其垫资施工。所谓“垫资施工”,说白了就是“先干活,后给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员称,陈建兴的案件虽然特殊,但就如一般的工资拖欠案一样,当初如果能够提高警惕,深化中间结算,及早讨要工程款,之后的事情就都可以避免。相关人士还提醒,施工方要对建设单位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既往经营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
市法院则认为,在这个问题上,陈建兴的不懂法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如果他能在发现老板逃逸后就马上起诉,在执行上就能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