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天,市民老陆气呼呼地走进乌镇法庭,要求起诉他的干女儿,请求法庭判令他的干女儿赔偿各种损失2.2万元。
立案法官看了他的起诉状,原来双方本是邻居,24年前认了“寄拜亲”。当时老陆是一家镇办服装厂的厂长,他对干女儿多方照顾,安排她在厂里做了较好的技术工种,并指定专人带教。在那个城乡差别还很大的年代,农民能进服装厂当技术工是相当令人羡慕的。在干女儿的一系列人生大事上老陆也是出手大方,视为亲生。后来因为企业停办,老陆没了实权,干女儿一家对他逐渐冷淡起来,并对他多有不敬,从琐事冲突发展到谩骂、诽谤。老陆认为干女儿忘恩负义,气愤之下,一张状纸告到法庭。
法官认为,这种情况属道德范畴,并非法律所能解决的,其诉讼请求也难以在法律上成立,故建议老陆撤回了起诉。
笔者认为,认干亲本是民间风俗,以示互相友好而已。一方不应抱有其他目的,一旦对方失势,就冷眼相对,让人感到世态炎凉。另一方也应淡然置之,施恩图报并非君子所为。俗话说:“人淡情更长”,为人处事还应诚恳、厚道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