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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剧毒饵料药狗偷25条草狗 为何要判3年

      业界法律人士称,以投放危险物质论罪,这是一场充满智慧的审判

      日前,桐乡市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看似平常的偷狗案,但结果令人意外。

      25条草狗,涉案价值仅5000余元,犯罪嫌疑人王某、邱某、沈某却获重刑,分别被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桐乡市检察院钟黎检察官对此的解释是,该案件涉及一个新的司法名词——投放危险物质罪,这是嘉兴市司法实践中,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偷狗案进行处理,此举被业界法律人士称为,“一场充满智慧的审判”。

      盗狗用上了剧毒氰化物

      2007年11月,桐乡周边县市农村,有村民发现,自家草狗开始离奇失踪。

      这令村民诧异,在他们看来,看家凶狠的草狗,一般不会轻易离家出走,尽管如此,“草狗失踪事件”还在桐乡地区不断蔓延。

      据当地派出所办案民警透露,去年年底,接到辖区内大量村民报案,都是和草狗失踪有关,最多一户人家被偷过3只狗。

      在嘉兴“拍案团”QQ群上,一网友称,去年冬天,“管头头”操控的一伙偷狗贼,搞得海宁、桐乡等地不少居民人心惶惶。关于偷狗贼的传言,怎样的版本都有,一个比较流行的说法是,他们使用了有毒化学物质进行毒狗。

      该说法得到桐乡警方证实。2007年12月,在警方对辖区某农村出租房进行突击检查时,发现了25条死狗,还查获了2小包蜡烛和1包白色药物,楼梯上还堆着很多鸡骨头,警方随即拘捕了3名犯罪嫌疑人。

      在警方随后的调查中发现,白色药物被确认为剧毒物质氰化物,这令警方惊讶。

      据犯罪嫌疑人王某交代,作案过程中,他们用剧毒物质氰化物做成一颗颗细长的蜡封小药丸,塞进煮熟的鸡骨头里,用作毒狗的诱饵,通常只要狗咬上鸡骨头,沾染上一点有毒物质,瞬间就会倒地,运气好点的,也只能再走几步。

      一个细节是,犯罪嫌疑人沈某回忆,在捡死狗的过程中,被临死的狗咬到了胳膊,没有咬破皮肤,但他的胳膊立刻肿得老高,两个多星期后才慢慢退下去。

      令人担忧的是,已有部分被毒死的草狗,被作为肉类食品流向桐乡地区餐饮渠道。王某称,他们会把毒死的狗积攒到一定数量,打个电话,就会有人开着面包车来收,然后销售到饭店,2至3元钱一斤,论斤计酬。

      有目击者称,曾看到他们用汽车装走80多条死狗。

      暂时可以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尚未发现有食客食用了因氰化物致死的毒狗,而导致发病身亡。

      残留现场氰化物成罪证

      据王某交代,在他们作案过程中,一旦狗倒地,摩托车后座上的人便迅速下车将死狗塞入蛇皮袋,跨上摩托车逃之夭夭。

      而作案之后来不及处理的事件是,那些被抛向狗含有氰化物的有毒饵料,如果被扔在比较脏的地方,他们就不会再回收了,或者踢到路边,或者踢到附近的河流里。

      这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在日后被钟黎作为呈堂供词并被法官采纳。钟认为,这些随意丢弃的有毒物质会对土壤、水体造成危害,给不特定的人员、家畜的生命、财产形成了潜在的危险。

      钟黎称,这种潜在的危险主要针对农村的小孩,如果小孩子接触了带有氰化物的鸡骨,在未经处理的情况下再去接触其他食物,很有可能因为王某等人投放危险物质而丧命。

      网友羽洁对此表示赞同,撒毒也有“蝴蝶效应”,提及这个是想说明在偷狗案件中,关键词并不只是“狗”这么简单,或许“狗”还只是蝴蝶那轻薄的翅膀,“有毒饵料”才是这事物联系和运动中的巨大隐患,为“风暴”的形成推波助澜!种种危险的设想、可能性,乃至结果的造成,都源于“毒”的播撒。当我们处于一个隐患重重、不安全的环境中,将影响我们正常的生活。

      此外,这些被毒死的草狗,因为作为肉类食品销售到饭店,检察机关认为,这又将给不特定的人的人身健康、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王某等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此定罪可能尚属首次

      浙江省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律师陈炳泉称,首次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偷狗案进行处理,这是一场充满智慧的审判。

      陈坦言,在此之前,浙江几乎没有发生过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偷狗案件,这么大的判罚力度,在浙江尚属首次,其中在量刑上,可能考虑到毒狗事件的恶劣性。

      一个背景是,案发在桐乡的偷狗案件基本集中在农村地区,此前这类案件,很少有事主会去报警,而偷狗者总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派出所也一直难以查证,即便查证,一般也会以盗窃罪被起诉,通常被处于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浙江大学法学博士阮方民称,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对偷狗案进行处理,在这例个案中,有着一定的法律依据。

      6月25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邱某、沈某有期徒刑各三年三个月。

      ■链接

      什么是“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刑法》第114条(修正)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 杭州日报 作者: 见习记者 杨蓥晖 通讯员 朱静燕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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