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两车没有发生碰撞,但市人民法院仍判处由被告金某赔偿原告吴某3590.18元。这是怎么回事呢?日前,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没有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进行了一审宣判。
2007年10月13日9时左右,吴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320线北侧非机动车道城郊村路段,与金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交会后,吴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金某驾车离开。吴某伤势经鉴定,构成重伤。伤情稍有好转,吴某就将金某告上法庭。
然而,金某感觉很委屈,他说:“我根本没有碰到吴某,更没有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何况吴某是逆向行驶,他是诬告我!”
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这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不是因双方车辆发生碰撞或刮擦所致。那么,没有发生碰撞,被告对事故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市法院认为,非机动车道仅有3米宽,被告车上载有乘员,其不适当载人驾驶的行为与险情发生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采取避险措施不当,且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被告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