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天工地施工不慎滑倒受伤,雇员当时穿海绵底鞋是否未尽注意义务要承担部分责任?雇主作为无相应施工资质者,总承包者是否担责?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民事纠纷进行了判决,一审判决雇主盛某赔偿雇员刘某103264.25元,总承包者宋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8月,被告盛某雇用原告刘某等人在其承包的高桥镇某厂房做钢筋工活。该厂房钢筋施工部分由被告宋某承包建筑工程后分包给被告盛某。2008年1月10日,刘某在该工地干活,因当天大雾,开工一个小时后,刘某在拿螺纹钢准备扎梁时滑倒在地并受伤。由被告宋某送桐乡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16490.21元。刘某伤势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在被告盛某承包的钢筋施工工地上做工时不小心摔倒而致伤,被告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宋某承包建筑工程后,将其中钢筋施工部分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盛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庭审中两被告提出当天大雾,原告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己有很大的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有重大过错,故对两被告的这一意见不予采信。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