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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备案管理

           本网讯    从5月1日起,我市对“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5种特殊疾病治疗的合作医疗门诊报销实行备案管理。


           为规范合作医疗基金使用,针对合作医疗报销政策中“糖尿病、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透、腹透)、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针对该疾病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视同住院医药费用报销”的规定,制订了《桐乡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特殊疾病门诊备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患特殊疾病的参合人员,须经二级以上公立定点医院(含二级)确诊,本人提出备案申请,由所在地镇(街道)合作医疗管理站或有备案资格的医院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其因特殊疾病治疗的门诊医药费用才能视作住院费用报销。


           实施特殊疾病备案管理,目的是为了杜绝利用虚假诊断骗取合作医疗报销款的现象,避免合作医疗基金的流失。市合管办还将在备案管理的基础上,制订特殊疾病诊疗项目及用药按目录,指定目录内的门诊费用才能视作住院费用报销,实行备案和目录控制双重管理。

    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通讯员 曹伟兴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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