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上午,市人民法院对2007年8月发生在我市的一起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经市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徐某为寻求刺激、满足其不良的性心理,在明知被害人钟某系幼女的情况下,在本市一酒店房间内与其发生性关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陈述,证实其在沈某等4人的胁迫、控制下,与被告人徐某发生性关系的经过情况;沈某等人证言,证实其结伙将被害人骗至梧桐街道后,对被害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卖淫,以及在酒店开好房间后,一开始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徐某发生性关系,后沈某将她带至卫生间,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同意与被告人徐某发生性关系。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在明知被害人系幼女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