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小雄(化名)因盗窃作案时未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决定撤销此案并予以释放。”近日,收到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承办本案的市检察院检察官姚璟璟终于松了一口气。
2007年8月25日凌晨,从甘肃西和县来桐打工的3名犯罪嫌疑人到大麻镇光明村东洋河田野里,爬到电线杆上用钢锯锯断电缆线,企图谋取非法利益,后因被他人发现而未能得逞。经审查,检察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完全可以将小雄等3人起诉到法院审判。
但是,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小雄的年龄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首先,关于小雄的年龄案卷中没有任何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在讯问笔录中,小雄对自己的年龄也在1989年4月15日和1991年4月12日间反复。姚璟璟说:“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年龄是衡量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依据。”
细节处见公正。为了核实小雄真正的出生日期,检察机关当即会同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小雄所在村委、亲属等证言和西和县石堡乡计划生育人口登记册,终于查清了小雄的真正出生时间是1992年4月15日。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小雄作案时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解开了困扰案件的“年龄之谜”,小雄立即被撤销案件并予以释放。就这样,在检察官细致的审查下,及时防止了一起因年龄上的误差而可能造成的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