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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村民盗挖古文化遗址获刑

      4月2日,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分别判处陈一、吴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陈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所在的崇福镇留良村正在进行土地整理,被告人陈一、陈二、吴三在推土时根据经验判断地下可能有文物,于是三人进行了分工。陈一、陈二进行占地,不让别人过来挖,吴某用铁锹等工具挖掘,共挖得国家三级珍贵文物4件、一般文物10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一、陈二、吴三结伙,为挖掘文物而盗掘古文化遗址,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陈一、吴三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上交了盗掘所得文物,并主动预交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中新浙江网 作者: 通讯员 陈勇霏 记者 童栎丞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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