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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假公济私”还是“以毒攻毒”?

           ■《连买三手机 获赔近八千》后续报道 

           从云南来桐乡打工的邓某在一个星期的时间内,接连买了3部伪造进网许可证的手机,同一时间将3部手机进行鉴定后找到当地消协要求处理,最终获赔近8000元(详见晚报3月6日报道)。邓某如果是知假买假该不该获赔成了争论的焦点。几天来,不断有读者打进晚报热线发表自己的看法,有赞成也有反对,其中赞成邓某做法的人占了多数。 

           多数市民支持“以毒攻毒” 

           打进电话的多数读者支持邓某的举动,他们认为现在假货非常普遍,是社会的顽疾,这是缺乏社会诚信的表现之一。尤其是食品、家装材料等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的产品,需要有关部门加强监管,同时也可以由个人出面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家住电子小区的王若兰女士曾因一起消费纠纷钻研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说《消法》第49条的立法本意,就是通过带有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打击损害消费者的商品欺诈和服务欺诈行为,鼓励公民与这种欺诈行为进行斗争。而且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无禁止“知假买假”的规定,所以只要他们从经营者处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就是消费者,就不能将其排斥在《消法》保护之外。就算用的是一种“以毒攻毒”的手段,行为上比较过激,但仍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内。 

           记者也咨询了多名法律界人士,他们多数也持支持态度。律师表示,只要从商家处买了商品,买方就是消费者,无论商品是消费者自己使用、收藏,或者转赠他人以及用于打假,别人都无法干预,都可以看成为生活所需。而且如何鉴别“知假买假”也缺乏一定的依据,较真的消费者是不是就是知假买假者呢?在现实中这是很难区别的。 

           职业打假“假公济私” 

           市民姚先生是个生意人,在市区开了一家服装店,他很明确地反对这些职业打假者的行为。他觉得打假应该由政府部门出面,而不能靠个人行为。更何况买家的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打假,而是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为了最终获赔。“我曾进过几件羊绒衫,虽然标了100%羊绒,但内行人都知道,纯羊绒太少了。后来有一个人来买了两件,也是在没和我交涉的情况下,拿去做了鉴定,最终我也赔了几千元钱。后来我都不敢再进羊绒衫卖了,怕再出现这样的情况。” 

           在政府部门工作的陈先生认为,现实中根本不存在职业打假。所谓的职业打假,是以打假为手段追求双倍赔偿或退一赔一的利益,他们的行为不能作为一种公益,仅仅是个人的营利行为,而且这种营利行为还动用了种种社会力量,比如鉴定机构、消协甚至法院等。陈先生说,尽管知假买假客观上确实对卖假者造成了某种威胁,使卖假风险加大,但这不是使之成为合理合法行为的理由。因为它从本质上就是一种“假公济私”的行为,有的还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他举例说,法国就不支持知假买假,并给予重罚。
    来源: 南湖晚报 作者: 记者 朱梁峰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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