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相关部门获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已联合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实施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今年将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根据政策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按规定为其全部在编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应按照所有在编在职职工当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2008年为2100元)的0.2%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申请受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国家、省、市配套政策法规执行,这样就保障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悉,该政策将惠及1.2万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