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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了

      《劳动合同法》将于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这部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将对我市数十万劳动者和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继1994年《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最重要的一部法律。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用工、承包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增多,而相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劳动者还处于弱势地位。这几年来,劳动者被恶意拖欠、克扣工资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劳动者缺乏安全感。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强调用工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从劳动合同签订、最低工资保障等方面,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这有利于劳动者职业稳定,促进劳动者就业。同时,《劳动合同法》也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确立了企业知情权,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成本,实现企业持续、健康、稳步发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际,记者对社会各界人士作了专题采访。


      记者:目前,我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签订、工人工资支付情况以及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怎样?劳动者现在的维权成本有多大?《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产生怎样深远的影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永根:从整体上看,我市劳动用工环境比较和谐稳定。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尤其是小企业及家庭作坊,但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如“桐昆”、“新凤鸣”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比较高,签订的劳动合同也较为规范,工资能够做到按时足额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等服务性行业,以及毛衫、皮革等一些小企业、家庭式作坊内,因为这些地方的职工流动性较大。而这些用人单位也往往是容易发生劳资纠纷的行业,今年以来,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受理各类劳资纠纷、举报、投诉1205件,其中集体案件133件,业主逃逸案件15件,共为职工追加拖欠工资848.56万元。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现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事时有发生,这既有现在法律法规不完善的因素,也有职工维权意识不强,以及劳动争议案件裁决后因种种原因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况。


      不可否认,相对于企业而言,劳动者还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是在一些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内,也存在着劳动合同不规范,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方式不清、扣除留厂费、押金、随意加班加点、强行规定职工方义务等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排名末位不是解聘条件、规章制度不再是企业一方说了算、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须付“双薪”、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劳动者可获得经济补偿等,还新增了劳务企业与非全日制用工等内容,从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到解除等都规定得更为详细,更具操作性,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再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辞退职工,除非特殊情形,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将会付出更多的劳动成本,这有利于促进就业。同时企业也会有更多知情权,将商业秘密保护纳入了法制轨道,有利于企业控制员工入职风险,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可以实现企业与职工互惠双赢。 


      记者:目前我市企业职工的生存状况怎样?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难点在哪里?《劳动合同法》实施将给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市总工会主席宋有林:市总工会去年曾对我市企业职工状况专门作过一次调查,发现在已建工会的企业内,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及各项福利待遇等情况都做得比较规范;而在未建工会的小作坊、家庭型企业内,因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民工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不强,有的还存在盲目打工的情况。前不久,有个民工打来电话反映企业克扣其工资的情况,可当工作人员问他一些企业具体情况时,这名职工连企业主姓名、厂名也说不清楚。


      目前,我市工会组建率已达85%以上,全市入会职工 达15.19万人。各企业工会在健全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上,普遍建立起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劳动保护监督等五项职工维权机制,市和镇、街道都建起职工维权网络。但由于许多企业的工会主席既是职工权益的维护者,同时又受雇于企业老板,这种双重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组织权利的发挥。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比如,签订两次合同后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这有利于职工队伍的稳定,杜绝职工可能发生随时失业的状况。市总工会将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在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要让企业主意识到,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维护职工队伍稳定,也有利于企业持续长远发展。明年,市总工会将通过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开展“要约行动”,同时,还将通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评选“工人先锋手”,启动新一轮四星级以上和谐企业的评选,推动企业建立起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主与职工的双赢。


      《劳动合同法》也赋予了工会组织更多的责任,我市各级工会组织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在企业与职工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构建和发展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按月付双薪


      记者:桐昆集团作为我市的龙头企业之一,员工数量在我市也是首屈一指,那么桐昆集团的总体用工情况是怎么样的?《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作为一个龙头企业,对此,“桐昆”又是怎么做的?


      桐昆集团执行总裁汪建根:“桐昆”这几年发展一直很稳健,员工有7000余人,以本地人为主,外来务工者只占15%左右。不管是本地员工还是外地员工,“桐昆”都一视同仁,实行同工同酬。在招收新员工时,不管在哪个岗位,都必须在一个月之内签订劳动合同。“桐昆”员工都知道进“桐昆”就要签合同,员工自我保护意识也非常强。


      《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以前《劳动法》中没有规定的休息休假、工作地点及社会保险等,针对这一情况,目前,“桐昆”正在请律师、劳动部门有关人士,对过去的用工合同进行研究、修改,去掉旧的、过时的条款,加入新条款,更好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


      作为我市龙头企业,“桐昆”一直比较强调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不仅仅表现在一年缴了多少税、捐了多少款,最重要的是维持企业的稳步发展,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企业将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记者:现在我市一些企业存在着新员工试用的现象,那么在你们公司员工的试用政策是怎么样的?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看,也就是不得低于每月750元,您对这个条款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对此,你是怎么认为的?它对企业会产生什么影响?


      浙江新凤鸣化纤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工程师杨剑飞:“新凤鸣”员工一经企业录用,报到当天就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基本工资与普通职工是一样的,除了工龄工资外,奖金比率占正式员工的50%。“新凤鸣”员工的基本工资都在1000元以上,职工平均年薪2.4万元。

     
      《劳动合同法》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肯定是好的,有些可能超前了一点,不怎么适合地方的要求。比如新法中规定职工带薪休假的权力,但现在很多工人连双休日都得不到保障,如何实行带薪休假?因此具体的实施可能还需要有一段时间的适应。《劳动合同法》中有些条款的规定将给企业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比如,《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目前,“新凤鸣”按照要求,给所有职工都办理了工伤、失业、生育保险,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率是52%。按费用来算,一个员工单这两项费用每月就要300元左右,公司有2800名员工,一年的费用就是300×12×2800=1008万元。企业为了考虑剩余48%未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的员工利益,每月也补给他们120元。


      ●企业拖欠劳动报酬将被处以数倍罚款


      记者:我市中小企业在用工方面目前面临着怎样的困惑?《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五条:逾期不支付工资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你们企业现行的做法是怎么样的?


      阿里巴巴羊绒服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施洁:羊毛衫企业最担心的就是员工的随意流动,因为羊毛衫企业都有旺季和淡季,工人大多以外来人员为主。像我们企业旺季时有近300名职工,淡季时会减少到一二百人,企业一不准时发放工资,职工就要罢工了。目前,我们的职工很大一部分都是老职工介绍过来的,也有夫妻档职工,他们熟悉整个企业的流程,更能维护企业的稳定发展。


      现在,许多企业像我们一样,本月工资下个月的25日至28日发,这不是我们故意拖欠员工工资,而是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的用工稳定。虽然现在很多职工一进厂,我们就与其签订了用工合同,但职工觉得工资低了或做得不开心了,他们就会一走了之,企业拿他们一点办法都没有,即使是有些在合同中写明了不履行合同就要支付违约金的,也挡不住员工流失,所以拖欠劳动报酬也要分恶意拖欠还是企业正常发展的需要,《劳动合同法》应该再细分一点,不能“一棍子全部打死”,按一种方式处理。


      ●用人单位违法成本加大


      记者:企业要发展壮大,员工是关键。企业要怎样对待员工,员工才会安安稳稳留在企业呢?明年要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企业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职工劳动,首次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这一条款的规定,你觉得有什么意义?


      桐乡特利雅家纺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明富:决定员工能否安心留在企业工作的最关键因素是工资。员工在企业上班,就算再轻松、劳动时间再少,如果工资不高同样是留不住人的。像我们公司员工有80多名,平均年收入1.8万元左右,远远高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技术要求高的,工人的工资更高。其次企业应“以人为本”,员工在生活上、工作上遇到困难时,企业应尽量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觉得自己在企业中是有地位的,企业是关心员工的。员工工资高了,企业与员工关系融洽,这样对双方的发展都有好处。


      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时,老板最害怕的就是出现用工荒。商场超市里顾客是上帝,在企业中职工就是上帝,毕竟企业的利润、员工的工资都是要靠员工创造出来的。这四类强迫劳动的情况出台我个人觉得非常及时,前段时间很多媒体都在报道外省黑煤矿、黑砖窑里强迫劳动者的新闻,让人看了触目惊心。不过从我们布艺企业乃至整个桐乡市的企业用工情况来看,员工在企业中的地位还是相当高的,就像石门、洲泉等地的皮鞋企业,为了留住员工,有的企业甚至把全年的工资在年初就发给了员工,如果恶意强迫员工劳动,企业肯定是办不下去的。


      《劳动合同法》绝大部分是从保障劳动者利益出发的,无限扩大了劳动者的利益,这样可能会导致用人单位的部分利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不用担心违约金,企业不能按照与员工约定的违约金来进行追偿等等,如果企业中的重要岗位员工轻易流动的话,对企业的稳定发展会构成一定影响。


      ●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环卫工人被誉为“城市美容师”,但工作起早摸黑十分辛苦,你们的工资是多少?有没有社会保险?明年要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我市来说每月职工工资不得少于750元,你觉得这样的规定对你们来说有什么意义?


      环卫工人陶友宽:我们每月的基本工资是670元,一个月中15个晚上要加班,加班时间是傍晚6时到晚上9时,这15天的加班费只有150元,一个月下来拿到手的收入总共为820元。我做清洁工两年多了,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不过有可能签的是集体合同。除了工伤保险,其他社会保险都没有。现在,有些同事已经向单位提出辞职,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工资与提高福利待遇。


      以前,如果我们觉得工资太低只能自己向单位讨要,或者联合几个同事要求单位增加工资,但现在《劳动合同法》保障了我们的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执行,我们不用再低声下气了。环卫工作的辛苦是可想而知,然而我们拿的工资却连最低工资标准都达不到?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们一线劳动者来说意义十分重大。


      招工时不得再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等


      劳动者被辞退可获经济补偿


      案例:姚秀英,35周岁,是我市某商厦直营店的一名职工。2006年8月,她交了1000元押金后,成为该商厦一名职工,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月,她跟随直营店搬迁到其他地方后,她的工作年限被重新计算。尽管工龄被重新计算,但转眼又快满一年了。最近,公司辞退了她。《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像她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杨永根:为了留住员工,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收取押金、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做法,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条再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而且该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违法的处罚措施,其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意味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在招工时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将面临民事赔偿。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钟美琴 陈晓涛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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