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门镇中心卫生院的一辆救护车与货车相撞,造成了交通事故,按照法律规定,该卫生院担负了连带责任,由院方和救护车司机共同支付相应赔款。
不久前的一天,在深夜11时28分左右,徐亮前(化名)驾驶货车由北往南,正直行通过绕城公路与桐德线路口,该卫生院驾驶员冯向林(化名)驾驶该院的小型救护车也由西往东同时直行通过路口,两车发生碰撞,所幸双方伤势不重。
经市交警部门认定,徐亮前与冯向林各负主、次责任。徐亮前认为该卫生院作为救护车的所有人,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遂将冯向林和石门镇中心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在庭审中,被告卫生院出示了通话清单、照片、“120”电话记录作为证据,用来证明卫生院并未安排任何出车指令,冯向林不是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故卫生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冯向林虽非履行职务中发生事故,但有关条例规定是针对“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情形,而本案仅涉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而非人身损害赔偿,故不适用上述规定。
最后,法院判处被告冯向林赔偿徐亮前各项财产损失合计15795.50元的30%计4738.65元钱,该卫生院则负担其中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