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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非法道路客运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客运交通经营秩序,确保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现在起至2007年11月15日在市区开展非法道路客运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二、禁止二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电瓶三轮车及其它国家禁止载客营运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直至没收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车辆等行政处罚。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团伙。对非法营运团伙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能在2007年10月15日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可不予追究;10月15日后仍顶风作案,继续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将依法从重作出处理。

     
      五、为了从源头上加强管理,杜绝购买电瓶三轮车载客扰乱客运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对本市车辆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凡发现销售未经国家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瓶三轮车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六、对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检查,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没有安全保障的非法营运车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积极举报非法客运经营活动,对提供线索、协助查获非法营运车辆的,有关部门将为其保密,并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2315(工商)、96520(交通)。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30日

    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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