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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维权 你做到了吗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该部法律不仅会解决劳动维权成本高的现状,而且提高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意义重大。


      用工一月不订合同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而现实生活中,因劳动合同订立不规范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屡有发生。35岁的小郑曾在本市一家建筑企业打工,去年9月7日,他不小心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由于事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小郑无法获得任何经济补偿。去年,桐乡市腾丝丝绸织造有限公司6名职工与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市劳动部门在处理该事项时发现,长期以来,用工单位一直未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据统计,市劳动部门去年处理的23起行政处罚(处理)案件中,涉及到劳动合同的达13起。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维权之所以成本高,没有书面劳动合同是重要原因。一旦发生纠纷,很多劳动者没有证据来主张权利。


      同一劳动者只能被“试用”一次


      用人单位随意增加劳动者试用期次数的行为,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受到制约。《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除了试用期次数,《劳动合同法》还对试用期进行限定: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行政部门不作为 须承担赔偿责任


      每到岁末年关,欠薪问题总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值得一提的是,《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违法承包经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给行政部门戴了一个‘紧箍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用了这样的比喻。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劳动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广为知晓,并将及时制订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责任科室的工作职责,加强依法行政,按照法律程序,维护企业经营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记者 梁 英 编辑: 朱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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