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要卖结婚前自己买的房子,做丈夫的不愿意,结果闹了矛盾,还闹上了法庭。这事就发生在濮院。
2002年11月,当时徐某还未结婚,她和另外3个人买下了濮院镇宏苑路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还拿到了市国土资源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03年10月,徐某支付了工程款一个月后与丈夫于某登记结婚。婚后第2年,又把其中的3套房屋转让出去。去年3月,3个买主都拿到了自己所买房屋的所有权证。就在买卖房子过程中,徐某和丈夫从新婚变成了分居。
于某觉得尽管自己和老婆分居了,可没有离婚,还是夫妻关系,老婆卖房子的时候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于是将妻子和3个买房人都告上法庭,还要求确认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在婚前用个人财产进行投资买地建房,然后又卖房,虽然房屋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才建造完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徐某的婚前投资行为。法院认定,这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徐某的婚前财产,所以她转让房子不是擅自处理,而是正常的交易行为。因此,徐某和3名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市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于某要求确认房屋转让无效的诉讼请求。看来,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公证一下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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