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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养路费滞纳金标准减半

2007年01月17日 15:54 来源: 桐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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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 从本月开始,我市车主可以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如逾期未缴,车辆的滞纳金较之前减少一半,即每逾一日,加收应缴养路费的千分之五。

  据市运管所介绍,这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容,交通部门作出的决定。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养路费由车辆的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负责征收,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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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桐乡新闻网 作者: 应一江 编辑: 沈正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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