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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条写艺名 追讨工资难判定

2006年11月15日 20:09 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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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丽水人叶小玲(化名)手持身份证到桐乡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投诉某娱乐公司拖欠其工资,同时出具该娱乐公司盖章确认的欠条,但是,经过桐乡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调查,其欠条因署名为艺名,与真实姓名不符,没有受理此案。

  今年7月,叶小玲作为娱乐公司的演员已经工作一段时间,但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发工资给叶小玲,她与公司交涉后,公司打下欠条,称下月归还。满以为拿到欠条就能放心的叶小玲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张欠条,让自己吃了“艺名”的亏。

  原来,欠条上写明:“今桐乡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欠演员叶子工资总计五千七百七十六元(5776.00)于2006年8月5日归还。”署名单位为该娱乐公司。难点在于,按照欠条陈述内容,娱乐公司拖欠的是“叶子”的工资而非叶小玲的,如果叶小玲能够证明自己是“叶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责令娱乐公司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但是,叶小玲无法用有效证件证明自己就是“叶子”,而娱乐公司也拒不承认,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初步核实,该公司只有演员叶子,但没有叶小玲,以至于这一桩劳资纠纷案件无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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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嘉兴日报-桐乡版 作者: 黄 薇 编辑: 沈国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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